关于绿色建筑设计适用范围的指导意见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02-26 阅读:981次 |
关于绿色建筑设计适用范围的指导意见 根据《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的要求, 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审查、施工、监理、验收、备案。经请示省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现对绿色建筑设计适用范围作如下界定: 1、住宅、公共建筑均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其附属的门房、配电房等配套建筑可不作要求; 2、中、小型工业建筑及其配套的办公、生活用房原则上可不作绿色建筑设计;与大型工业厂区配套的办公、生活区内的建筑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2017年2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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