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通知
(荆建设发〔2017〕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荆政发[2016]3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管理工作职责
自即日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整合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及备案,统一由市住建委监管。
二、明确防雷装置建设主体责任
建设工程防雷装置是工程实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对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负总责。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包含防雷装置设计内容;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包含防雷装置内容,并将《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作为竣工验收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防雷设计,认真执行工程建设有关防雷的强制性标准,从源头上把好防雷设计质量关。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属于分项工程施工内容,应列入建筑电气分部中的“防雷和接地安装”子分部,并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
(四)监理单位应做好过程监理及验收工作,严格落实防雷分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认真核实防雷工程技术资料。
三、强化防雷装置建设监管责任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将防雷装置设计一并实施审查,防雷装置设计不合格的不得发放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再另行出具防雷装置专项设计核准书。
(二)质量监督机构要将防雷施工任务抽查纳入工程日常监督内容,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一个子分部工程纳入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期间应核查防雷系统检测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对防雷装置验收情况应单独列项,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城管、规划、房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工作协调,共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防雷监管工作,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中把好关,确保质量安全监管到位。
2017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