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7号)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1-01 阅读:745次 |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87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7年10月7日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5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建设工程部分) 七、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八、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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