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住宅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规定的处理意见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07-31  阅读:744次
                           关于执行住宅设置“可容纳担架电梯”规定的处理意见
  一.《住宅设计规范》(2011年)要求: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小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二.此类电梯我院的统一要求如下:
  1.在建筑平面图上特别标明“此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2.电梯符合无障碍要求并附有无障碍标记。额定载重量为1000kg,担架尺寸为600mmX2000mm。
  3. 速度不超过2.5m/s,尺寸如下:电梯出入口宽度900(推荐)时,轿厢为1100X2100(深),井道净尺寸为1700X2600(深),但设计井道净尺寸为1800X2700(深),电梯厅设计净尺寸为2200(单侧排列)。 速度不超过2.5m/s,尺寸如下:电梯出入口宽度800(不推荐)时,轿厢为1100X2100(深),井道净尺寸为1600X2600(深), 但设计井道净尺寸为1700X2700(深),电梯厅设计净尺寸为2200(单侧排列)。
  4. 速度超过2.5m/s时,设计井道的宽度和深度再增加100。具体的按各品牌电梯厂规定执行。
  三.《住宅设计规范》6.4.6条 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500,但适用于残障人员使用的电梯的最小侯梯厅深度由1500已改为1800。
  四.《住宅设计规范》6.4.7条 电梯不应紧邻卧室布置。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的卧室布置时,应采取隔声减振的构造措施。本条为新增强条。
实施措施:
  1. 电梯井道不得不时,也只能布置在兼起居的卧室的“起居空间”部分。
  2.应采取双层分户墙加20厚空气层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

上一篇: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标准更新后工程建设标准设计适用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建办2012第42号)
下一篇: 关于“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的处理意见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办事指南    官方论坛    管理

湖北江汉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8-2025
 
 ICP备案号:鄂ICP备2022006497号-1
京公网安备421002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