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的处理意见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2-10-30 阅读:912次 |
关于执行GB50021-2001(2009版)
“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的处理意见
“判定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属“强条”,涉及建筑物的耐久性,在住建部的多次质量检查中均对“未进行土对建筑材料腐蚀性评价”的责任单位进行了查处,应引起高度重视,依据GB50021-2001(2009版) 第12.1.2条(条文说明),按以下意见处理:
1、当地下水位埋深很浅、其上部土层长年处于毛细带的,可不取土试样作腐蚀性测试,腐蚀性评价以取水试样作腐蚀性测试为依据。
1)、表部为粘性土、粉土充填的杂填土或以粘性土、粉土为主的素填土,上层滞水长期存在,水位埋深不大于1.0米的;
2)、表部为粉土,潜水长期存在,水位埋深不大于1.0米的;
3)、表部为粉、细砂,潜水长期存在,水位埋深不大于0.5米的。
2、不符合上款条件的,应根据工程和地质条件分别进行处理:
1)、勘察期间未发现地下水或建筑物混凝土结构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应在建筑物混凝土结构埋深及以上按地层分层取土试样作腐蚀性测试,每一层不少于2组;
2)、建筑物混凝土结构部分位于地下水位以上、部分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分别取土试样和取水试样作腐蚀性测试,取土深度应重点控制位于地下水位以上的地层,按地层分层取土试样,每一层不少于2组;
3)、当地层性质在平面上变化较大(如部分地段有生活垃圾填土分布)时,应另行选取土试样,且不少于2组。
3、勘察报告中的“地下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章节中应将场地条件及评价依据进行明确表述。
2012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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