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制孔布设要求及深度确定的指导意见
发布者:湖北江汉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10  阅读:2864次
 《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55017)对控制性勘探孔数量、深度等作了强制性要求,为便于执行,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控制性勘探孔所承载的目的:

1、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的要求;

2、满足场地和地基稳定性分析;

3、满足确定覆盖层厚度的要求。

二、当场地和地基稳定、覆盖层厚度可通过其他方式确定时,涉及地基变形计算的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可按以下方式表述、确定勘探孔深度:

1、根据勘察技术要求和GB5007核实拟建建筑是否需要进行变形设计,若不进行变形设计,可在勘探孔深度控制原则中明确不考虑布设控制性孔;若需要进行变形设计,则应在工程概况中明确地基允许变形指标(由设计单位明确并符合GB50075.3.4条的规定),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注意GB550173.2.3条文说明)。

2、对于天然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需要设计单位提供基础尺寸,对应的荷载,计算上部荷载传至地基土中的附加应力等。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应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的10%的深度。

对于高层建筑的箱基或筏板基础,在不具备变形深度计算条件时,可按照JGJ724.2.2条确定控制性孔深度。

3、对于摩擦型桩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下卧层验算要求,对需验算沉降的桩基,应满足地基变形计算深度的要求。需要设计单位提供承台尺寸,对应的荷载,按照实体深基础模型,计算桩端平面下地基的附加应力。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取桩端平面以下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

4、对于复合地基,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变形计算的要求。需要设计单位提供处理面积,对应的荷载,按处理面积计算附加应力。地基变形计算深度,对中、低压缩性土取附加压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20%的深度,对于高压缩性土层取附加应力等于上覆土层有效自重压力的10%的深度(处理深度范围内的天然重度取20kN/m3)。

注:多年来,将卵、砾石层视为不可压缩层,因其压缩模量小于80可能得不到认可,应引起注意。

 


上一篇: 江汉图审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下一篇: 江汉图审召开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启动仪式暨警示教育大会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办事指南    官方论坛    管理

湖北江汉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8-2025
 
 ICP备案号:鄂ICP备2022006497号-1
京公网安备421002020000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