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荆建发[2023]7号) |
发布者:湖北江汉施工图审查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10-18 阅读:1397次 |
关于加快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 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城管局、经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人防办、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供电企业: 为加快推动我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住宅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突出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 53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政府引导、合理布局、智能高效”的原则,加快全市充电桩建设。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 二.强化供地规划环节把控,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建车位100%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供电配套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并纳入新建住宅小区验收内容。 三.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方案中 (充电桩建设内容),优先实施公用充电设施改造。 四.加强安全管理,住宅小区内安装充电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既有车库 1.经消防验收合格,内部消防设施保持完好有效; 2.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充电设施; 3.安装在地面车库一层、二层、三层或地下车库一层; 4.需要安装充电设施的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当配备 5.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居民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加大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新建车库 1.符合既有车库安全要求; 2.设置独立防火单元,并满足《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 (GB/T51313-2018) 要求。 (三)充电设施及供电装置 1.设置在建筑物内时,额定功率不得大于7kW; 2.在明显位置配备电源切断装置; 3.具备出厂合格证明; 4.电缆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不低于d1级、产烟毒性不低于t1级。 (四)电动汽车 1.符合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8384-2020); 2.具备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明。 五.社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实际需求调查,结合地下或地上公共停车位现状研究解决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具备公用充电桩建设条件的,优先建设公用充电桩。 六. 既有住宅小区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充电设施,申请人提供车位产权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位买卖或长期租赁证明并出具《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后,按《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申请报装流程》报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申请人、物业服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主体另行出具任何形式的安装许可或证明。 七.供电部门对因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住宅小区公用变压器确需进行增容改造的,优先采用智能有序充电方式建设或开展小区变压器增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简化办理程序,实现应扩尽扩,设施安装完成后及时装表接电。 八.物业服务人应当积极配合申请人依法安装充电设施,为现场勘察、线路安装、通电运行等环节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拒绝已签订《住宅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承诺书》的申请人安装充电设施,并加强充电设施所在区域日常安全巡查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维护,对在充电设施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专业管理部门予以解决。 九.禁止在人防工程内随意穿墙打洞。申请人因引入外接线缆确需在人防工程结构上穿孔打洞的,或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有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及防护效能的,应当报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十.相关部门和单位依职责分工,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对依法利用住宅小区地面、地下现有车位和业主共有共用部位增设充电设施的,开辟绿色通道。 |
上一篇: 江汉图审公司召开2023年信访工作专题会议 |
下一篇: 关于印发《地下车库挡水设施参考图样》等3项技术措施的通知(厅头[2023]18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