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3-10-23 阅读:693次 |
关于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荆州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2013]59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审查要点的通知》(鄂建[2013]18号)要求,现结合本地实际就我市执行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湖北省地方标准《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42/559-2013)及省住建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并从建筑方案设计开始,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附件1)的要求编制施工图节能设计文件,确保设计质量。
三、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图报审时,应同时报送省住建厅制作的《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件3)。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居住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审查要点》(附件2)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审查专用章。
五、各县、市住建局应按照本通知附件2规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工作流程,建立相关制度,保证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落实,对未经施工图节能设计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本通知中心城区从2014年1月1日、县市从2015年1月1日起(均以出图时间为准)实施.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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