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有关规定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3-18  阅读:933次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建市[2015]35号文件的规定,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二级注册建筑师担任。从4月1日起,凡勘察设计文件项目负责人签名与本规定不符的,我所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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