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项目负责人签名的有关规定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3-18 阅读:933次 |
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依据建市[2015]35号文件的规定,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负责人由一级注册建筑师担任、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二级注册建筑师担任。从4月1日起,凡勘察设计文件项目负责人签名与本规定不符的,我所将不再受理。 |
上一篇: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 |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