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审查文件编制的通知(荆图审[2015]2号)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7-07 阅读:643次 |
关于进一步规范审查文件编制的通知 荆图审【2015】2号 各相关科室:
为规范审查文件的格式,避免审查后技术文件混乱,现将审查文件编制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作如下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若因审查文件编制不规范,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被上级管理部门处罚的,将按照《技术经济责任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 关于审查内容
施工图审查应严格按照建设部令81号第六条的规定、住建部令13号第十一条的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的重点是建质【2013】87号涉及的内容;对于其它问题或错误,可能延伸出违反上述内容的应从严控制。
各审查室应加强对建质【2013】87号“编制说明”的学习,准确把握审查尺度。
二、关于审查意见书的编写
审查意见应明确发现问题的图号、规范编号、条文号。
审查意见应避免口语化,如“…错了”、“…没有…”等,应使用“应”、“未”、“缺”等规范语言。
审查意见应具体、避免泛泛所指,如“节能计算错误”等。
审查意见发出前,窗口工作人员应提交审查人复核。
三、关于“需要说明的问题”的使用
审查意见中“需要说明的问题”一般用于三个方面:
1、涉及行政管理部门造成、需要由专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如建筑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方案存在违反防火规范、需要由消防管理部门认定的;再如小区规划方案已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但存在日照不满足规范规定、可能在规划公示阶段中经相对利害人同意的。
2、针对非“强条”问题有争议、审查人认为十分重要而设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可以不执行审查意见的。
3、设计文件违反行政法规、行政指令,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暂缓执行的。
四、关于设计单位回复意见和设计变更
设计文件入库后,不再接受设计单位的审查前变更。
审查意见发出后,原则上不应要求设计单位换图。
对于确实需要换图的,应在回复意见上标明“换图”。
对于发设计变更的,应在回复意见上标明“详编号为…的联系单”,同时发出的工程联系单应有以下内容:工程编号、工程联系单编号、变更理由(根据审查意见变更、因专业协调变更等)、变更内容涉及的图号。
对于发设计变更的,资料管理人员应在资料整理、盖章时要求设计单位更换涉及变更专业的“图纸目录”,图纸目录中应逐个标明工程联系单编号,不准统一标注设计变更或工程联系单,同时在每一张涉及变更的图纸上加盖“本图有变更”的印章。
对于与审查人员协商作为“需要说明的问题”处理的,应在回复意见上详细说明理由,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意见的,应附认定意见。
五、关于专业协调责任
窗口工作人员在下发设计文件时,应告知设计文件的规划批准时间、是否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资料管理人员对结构和设备专业除发放本专业设计文件外、同时各下发一套建筑图,结构和设备各专业审查人员应自觉担负起本专业与建筑专业技术文件协调的责任。
若建筑专业在审查过程中出现因审查原因导致建筑设计文件重大修改(如建筑平面调整、门窗位置调整、楼梯位置或宽度调整等)、可能涉及结构和设备各专业同步修改时,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担负起协调结构和设备各专业的责任。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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