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的指导意见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7-23 阅读:7045次 |
关于执行“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的指导意见
各勘察单位:
为明确勘察报告对执行GB50021-2001第4.1.11.4条“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的表述,我所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勘察单位编制勘察报告时参考,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意见请及时向我所反应,以便修订。
1、“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可在地基基础方案中单设单节进行评述,也可针对每一个地基基础方案进行评述。
2、对于同一建筑、建议多种地基基础方案的应分别不同的地基基础方案进行评述。
3、“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3.1、依据建筑物类型和规模、结合GB50007-2011第5.3.3条确定地基变形特征的类型(沉降量、沉降差、倾斜、局部倾斜),结合5.3.4条确定地基变形允许值。
3.2、对于天然地基,依据DB42/242-2014第3.0.5条甄别是否需要进行地基基础变形设计;对于桩基,依据DB42/242-2014第3.0.7、3.0.8条甄别是否需要进行地基基础变形设计;对于复合地基,均应采用变形设计。
3.3、对于需要进行变形设计的建筑,应依据持力层的压缩性(高、中、低)特征进行判断:对于持力层为中、低压缩性土层的,可作定性判断;对于持力层为高压缩性的软土时,在符合DB42/242-2014第6.1.4、6.2.2、6.2.3条有关规定时,应要求设计单位提供详细的地基基础参数,计算预估最大尺寸基础、最小尺寸基础和比例占多数尺寸基础的沉降量,综合判断变形特征。
3.4、对于持力层为高压缩性的软土上的仓储建筑,尚应考虑堆载对建筑地基的影响,提出堆载与基础的安全距离。
2015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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