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第四系区域"地质构造"应用的指导意见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5-09-21 阅读:696次 |
关于加强第四系地质区"地质构造"资料应用的指导意见
各勘察单位:
根据2015年全省施工图调审的精神,岩土工程报告须有“地质构造”内容,否则将按违反GB50021-2001第14.3.3.4条处理。为此,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各勘察单位参考。
1、“地质构造”涉及场地稳定,可将“地形、地貌”章节扩展为“地形、地貌、地质构造”,也可直接在“场地稳定性”章节增加“地质构造”的内容;
2、“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和“地震效应评价”,应结合区域地质构造进行。
201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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