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荆建设发[2010]51号)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10-22 阅读:725次 |
关于加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建设发[2010]51号)
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城区新建住宅小区的设计、住宅工程质量和楼盘品质不断提高。但是,一些住宅小区的建筑工程与配套设施建设不能同步进行,存在设计建筑工程时未预留管线井及管线通道、区内地下管网埋设无序和反复开挖、重复建设等问题,并给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维护留下各种隐患。燃气设施工程尤为突出,对住宅小区建筑美观造成影响。为规范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功能完善和建设质量,现就加强城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按规定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绿化、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
二、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住宅小区规划设计,应达到《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三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深度。
三、建筑设计单位在住宅小区单体建筑设计中应综合考虑给水、排水、强弱电、天然气、消防等管线的安装方式。
住宅小区配套工程设计单位应依据管线综合图进行小区配套管网图设计。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城区住宅小区建筑设计施工图审查时,须要求建设单位同时提交配套设施施工图(包括配套设施平面布置图、管线综合图以及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绿化等单项设计施工图)一并审查。对未进行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的住宅小区,不得受理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配套设施施工图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荆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不得发放建筑工程审查合格证。
五、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工程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等一并办理报监手续,实行一份“施工许可证”制,并委托市建工局负责“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市建工局在按规定进行施工许可审查时,对配套设施达不到施工要求的项目,不得批准施工许可。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要求建设方和施工单位合理组织施工,按整体工程进度,同步安排配套设施工程的施工。所有地下管网工程按照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线综合图和配套管网设计施工图进行监理。
七、市质监站负责城区住宅小区建设质量监督工作,对道路、排水、绿化、燃气、供水工程的质量监督,可委托各分站进行具体工作。市质监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须包括配套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内容。
八、城区新建住宅小区工程验收,要严格执行《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对配套设施同时进行验收。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荆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设施施工图设计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本意见涉及的配套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绿化、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必须送审的施工图包括配套设施平面布置图、场地竖向设计图、管线综合图以及道路、供水、排水等单项设计施工图。
二、配套设施设计应遵循场地设计的有关规定:
1、平面布置图中应有道路、供水、排水、燃气、绿化、环卫、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的合理布置。
2、场地竖向设计图主要解决场地排水问题;遇有大面积挖方、填方时应有地质灾害防治的工程措施。
3、管线综合图应有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的综合布置;燃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网络应按燃气、强电、弱电分类设置符合规范间距要求的管沟,当场地用地紧张必须采用综合管沟(廊)时应说明各管线相互之间的防护措施。
管线综合设计时应征询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设计文件的表述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道路、供水、排水应提供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施工图;小区排水的雨、污应分流;小区道路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城市道路支路的有关规定。
2、绿化配置可在平面布置图中布置,绿化率应符合“新建工程不应小于30%、改造工程不宜小于25%”的规定,当规划条件另有约定时,按规划条件配置。
四、建筑物内的燃气管道设计应指明位置,也可在建筑物外适合的位置设置竖向花栏式燃气专用管井,并注明构造大样或通用图。
|
上一篇: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 |
下一篇: 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