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的通知(荆建发【2019】30号) |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9-08-27 阅读:781次 |
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心城区消防设计 技术性审查的通知 (荆建发【2019】30号) 城区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消防设计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一、工作范围 按照《消防法》及《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规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依法需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建设工程(详见附件一)。
二、审查依据 1、在住建部出台相关规定之前,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依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建字〔2013〕87号)规定的原则进行(期间如相关文件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文件执行),住建部审查要点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2、消防设计审查执行技术规范标准的时间以取得规划批准文件后的施工图出图时间确定,已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项目,可以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格证书》下达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三、相关费用 按照《消防法》规定,消防设计审查不得收取费用。在相关文件出台前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产生的费用由市江汉图审所暂时承担,相关文件出台后,市住建局按上级文件精神办理。 四、工作要求: (一)由建设单位依法向市住建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市住建局出具《消防设计技术性审查联系函》后,由建设单位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市江汉图审所,由市江汉图审所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技术性审查意见。报送资料要求详见附件二。 (二)所有消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在“荆州市施工图审查数字化平台”中进行。网址链接: (三)市江汉图审所应根据工作实际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尽快消化前期存量工程,并按联合图审的工作要求做好技术性审查工作。 附件一:特殊工程范围 附件二:消防专项审查报审须知 2019年8月23日 附件一 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根据《消防法》(主席令29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的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属于特殊建设工程: 一、 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注释: 1、上述第三条中“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包含同等规模的工业厂房、仓库建筑; 2、上述第四条中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高层住宅; 3、上述第六条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是指防火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工业厂房和仓库; 4、 上述特殊建设工程下设地下室的,将地下室纳入特殊建设工程管理; 5、工业企业中,企业管理者认为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其员工集体宿舍、生产厂房纳入特殊建设工程管理; 6、上述特殊建设工程需要进行局部改造和内部装修、建设单位认为对消防功能由重大影响的,纳入特殊建设工程管理。
附件二 消防专项审查报审须知 一、受理范围及工作要求 1、荆州市城区范围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由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审批科申报,符合报送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审批科开具的《消防设计审查联系单》,建设单位依据《消防设计审查联系单》办理施工图审查报审工作。 2.一般建设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前,由设计单位提供消防设计自我审查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出具承诺书,保证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市住建局审批科可依据承诺和自审报告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的抽查工作在每年的勘察设计质量双随机检查中组织完成。 3.依法不需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二、资料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消防设计审查送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具体报审资料要求按下列情况分类执行。 (一)从7月15日起,新报审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按照施工图审查资料申报,不需要另行专门报送消防资料; (二)对于已报施工图审查和消防审查、但消防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报送以下资料: 1、“消防审核意见”1套(原件核查、复印件送审); 2、根据“消防审核意见”修改后的修改设计文件8份(须在图面图签处注明“消防审查”字样)。 (三)对于原已报施工图审查而未报消防审查的项目,报送以下资料: 1、含建筑功能定性的规划批文; 2、施工图审查合格、签章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1套; 3、施工图审查意见书1份; 4、审查合格书1份。 对于本次消防审查不能认定合格的,应再次提交根据 “消防审查意见”修改的设计文件8份(须在图面图签处注明“消防审查”字样)进行复审。 (四)上述二、三项报审材料须填写消防报审材料清单(建设单位盖公章、经办人签字)。 (五)上述二、三项,存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变更的,应先按照施工图变更程序处理(提供原审批机关同意函),再申报消防审查。 (六)对于消防审查合格后变更的,应先按照施工图变更程序处理(提供原审批机关同意函),再申报消防审查。 (七)依据住建局要求实施网上报审的,须将上述报审资料全部扫描后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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